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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15
010833209/2021-16541发文日期2017-07-27
发布机构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鄂人社发〔2017〕34号
主题分类其他效力状态有效
文件名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提升企业参保职工职业技能,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我们制定了《湖北省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17727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

湖北省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办法

   

第一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为提升企业参保职工职业技能,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以下简称技能提升补贴)是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并足额缴费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给予的资金补贴。

    第三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的;

(二)自20171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第四条  技能提升补贴标准为:

(一)对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按照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对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按照1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对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按照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第五条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第六条  职工申请技能提升补贴,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企业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请审核表》。

第七条  技能提升补贴的申请、审核和发放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企业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请审核表》;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网站(http://zscx.osta.org.cn/)和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站(http://www.hbjdzx.org.cn/)对职工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联网查询,同时与失业保险参保信息比对等方式进行审核;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审核通过后,将审核结果在当地政府或人社部门门户网站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补贴资金发放至职工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

第八条  统筹地区将技能提升补贴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在失业保险基金“技能提升补贴”科目中列支。

第九条  统筹地区要建立技能提升补贴数据库,运用网络进行在线申请、审核,并对补贴资金的使用进行动态监测和绩效评估。

第十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沟通协调机制,通过信息比对有效甄别证书的真实性,严防冒领、骗取补贴等行为的发生。

第十一条  统筹地区要制订技能提升补贴资金的审核、公示、发放、监督等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防范廉洁风险。

第十二条  对有弄虚作假、冒领骗取等行为的个人,追回补贴资金,并终身不得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企业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请审核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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