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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15
010833209/2020-110838发文日期2020-06-05
发布机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鄂人社函〔2020〕61号
主题分类人事工作效力状态有效
文件名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深入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提高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职工培训

(一)培训项目

主要包括企业开展的在岗职工岗前培训、岗位技能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新技师培训、转岗转业培训、以工代训、职业技能竞赛培训

(二)补贴标准

1.岗前培训。依法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企业新录用职工,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开展岗前培训的,可申请享受培训补贴。岗前培训内容由企业根据岗位技能需求和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自主确定,不少于20个课时,一般按照每人不高于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结算补贴时新录用人员须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3个月及以上,并仍在本企业就业。

2.岗位技能培训。各地支柱产业、重点企业,可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对在岗职工开展新技术、新技能、新工艺等方面的培训以及转岗转业培训。培训可采取集中教学、线上线下结合、师带徒等方式,提升职工专项岗位技能。培训结束后按照合格人数每人不超过300元标准给予企业补贴,培训学时不少于20个课时

3.以工代训。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以训稳岗的,根据组织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各类企业开展以工代训,同等享受补贴政策

上述以工代训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企业补贴,按月发放,最长不超过6个月,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开展以工代训、职工生活补助等支出;受理期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原有以工代训政策规定执行期限不变。

4.职业技能竞赛培训企业职工参加纳入县(市、区)级、市州级、省级、国家级人社部门年度竞赛计划的职业技能竞赛,对进入决赛的企业职工,分别按照500元/人、1000元/人、2000元/人3000元/人的标准给予所在企业培训补贴;企业围绕主营业务组织开展的岗位练兵、技能比武,按进入决赛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培训补贴用于职工参赛期间的训练费用。

5.新型学徒制培训、新技师培训补贴标准按照《湖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鄂政办发2019〕45)有关规定执行,参保职工技能提升培训按照《湖北省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办法》(鄂人社发201734)有关规定执行。

(三)培训申报及补贴申领

1.企业在岗职工培训以项目制的形式,由企业向人社部门申报培训方案(包括培训计划、质量监管措施、考核方案等),经审核备案后实施。

2.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的,应提供年度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参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五类证书”复印件(证书信息能在网上查询的不再提供)等资料

3.申请以工代训培训补贴的,应同时提供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当月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其中停工停产企业需提供上一季度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申请职业技能竞赛培训补贴(含岗位练兵)的,企业应按年度分批或一次性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并同时提交培训补贴申请表、参赛人员花名册、参赛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竞赛计划文件、竞赛主办单位公布的竞赛成绩证明等资料

4.企业在岗职工参加上述培训,原则上每人每年享受培训补贴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同一项目不能重复享受。

、关于线上培训

(一)职业素工匠精神、安全生产知识、疫情防控知识、创新创业技能等培训可以在线上完成全部课程;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职业(工种)理论课和适合线上讲授、居家练习的实训课,鼓励以线上培训形式开展

(二)线上培训平台开展补贴性培训,须经劳动者所在地人社部门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培训结束后可按规定对学员进行考核测试,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培训项目理论学习合格或领取补贴的依据。线上平台按照相关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组织开展理论知识培训,经线上考核测试合格的湖北省内劳动者,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参加职业资格鉴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线上测试成绩可作为理论免考的依据。

三、关于农民工稳就业职业技能培训

(一)各地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农民工稳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48号)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组织新吸纳农民工、待岗农民工开展以工代训、以训稳岗,并按照本文件明确的以工代训补贴政策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三)在城镇居住半年以上农民工参加用工单位组织的岗位职业技能培训,可参照企业在岗职工享受有关培训补贴政策。

四、关于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项培训

农村致富带头人培训、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培训、养老护理员专项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公共卫生辅助服务员培训、林业技能人员培训,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项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按规定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范围,由省级主管部门牵头研究制定相关补贴标准及办法。各可结合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专项培训项目,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补贴政策

关于在省直缴纳失业保险金的企业开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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