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 劳动关系协调员
职业编码:4-07-03-02
职业级别:四级 三级 二级 一级
考试科目:1. 理论 2. 技能
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 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 技能等级证书) ③ 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5 年 ( 含) 以上
(2)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 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 技能等级证书) 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 技师学院毕业证书 ( 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 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 技能等级证书) 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 具有大学专科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 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 技能等级证书) 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2 年 ( 含) 以上
(4) 具有大学本科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ꎬ 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 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 技能等级证书) 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1 年 ( 含) 以上。
(5) 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 ( 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研究生毕业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