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 劳动关系协调员
职业编码:4-07-03-02
职业等级: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考试科目:1. 理论 2. 技能
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①工作 4 年 ( 含) 以上。
(2) 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②毕业证书 ( 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
(3) 高等院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在校生。
考试科目:1. 理论 2. 技能
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 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 技能等级证书) ③ 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5 年 ( 含) 以上。
(2)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 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 技能等级证书), 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 技师学院毕业证书 ( 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 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 技能等级证书), 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 具有大学专科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 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 技能等级证书) 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2 年 ( 含) 以上
(4) 具有大学本科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 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 技能等级证书) 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1 年 ( 含) 以上。
(5) 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 ( 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研究生毕业生) 。
考试科目:1. 理论 2. 技能 3. 综合
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 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 技能等级证书) 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4 年 ( 含) 以上。
(2)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 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 技能等级证书) 的高级技工学校、 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3 年 ( 含) 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2 年 ( 含) 以上。
(3) 具有大学本科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 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 技能等级证书) 后,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2 年 ( 含) 以上。
(4) 具有硕士研究生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 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 技能等级证书) 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1 年 ( 含) 以上。
(5) 具有博士研究生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2 年 ( 含) 以上。
考试科目:1. 理论 2. 技能 3. 综合
申报条件: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 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 技能等级证书) 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4 年 ( 含) 以上。
①相关职业是指人力资源管理、劳动保障事物处理、社会工作等职业,下同。
②相关专业是指劳动与社会保障、劳动经济学、人力资源管理、工商企业管理、法学、社会学等专业,下同。
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是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保障协调员、劳动保障专理员、社会工作者等与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功能具有关联性的职业资格证书,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