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构: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日期:2021-01-21 文号:鄂人社函〔2021〕1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04号)、《关于做好首批部门行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分支机构属地备案工作的函》(中就培函〔2020〕54号)等文件精神,为全面推进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支持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
(一)企业自主确定评价范围。经备案的企业,可面向本企业职工(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各类用工人员)组织开展职业技能水平评价工作,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企业可结合生产经营主业,依据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和新发布的职业(工种),自主确定评价职业(工种)范围,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评价范围。职业分类大典未列入但企业生产经营中实际存在的技能岗位,可按照相邻近原则对应到职业分类大典内职业(工种)实施评价。支持企业参与新职业开发工作,推动较为成熟的技能岗位纳入国家职业体系。
(二)企业自主设置职业技能等级。企业可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设置的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和一级(高级技师)为基础,自主设置职业技能岗位等级,形成本企业的评价等级结构,建立技能人才成长通道。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在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内划分层次,或设立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但必须确定自主设置的等级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等级的对应关系。
(三)企业自主运用评价方法。建立以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工匠精神和职业道德养成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鼓励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技能评价方式, 根据自身条件和需求采取过程化考核、模块化考核和业绩评审、直接认定、职业技能竞赛等多种科学的评价方式。
(四)提升企业评价服务能力。深化产教融合、企校合作,支持企业为院校学生提供人才评价服务,引导院校科学合理设置专业和课程。央企、省属等各类企业及其子公司应主动与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信息互通、结果互认。已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企业,经所属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可作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在属地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二、全面推行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一)评价对象。充分发挥技工院校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方面的主体作用,技工院校向所属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经备案可对本校学生、属地的企业和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二)评价范围。对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须与院校专业设置相对应。对社会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须与学校开设的专业一致,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后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或备案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评价范围。
(三)评价方法。院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应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科学设定评价内容,对学生的认定可考虑学生日常学习表现,综合评价学生的能力,采取“理论考试+实操考核”的方式开展认定,本专业(科目)学科成绩可视同理论考试成绩;对社会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严格按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开展考核。
三、积极推进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一)评价对象。申报机构经所属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面向属地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二)评价范围。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其申报的职业(工种)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后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或备案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评价范围。社会培训评价机构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原则上不超过5个。
(三)申报条件。申报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机构,需满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征集在湖北省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告》(鄂人社函〔2020〕31号)规定的申报条件。
(四)评价标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应严格按照技能等级认定有关规定开展评价工作,科学设定评价内容,严格遵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开展认定,不能随意降低申报条件或考核标准。
四、认真做好部门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分支机构属地备案工作
(一)备案范围。备案主体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实施部门推荐或转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分支机构(试点分支机构以电子版下发),备案职业(工种)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且部门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机构工作方案中拟备案的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工种),等级对应国家职业标准。
(二)遴选标准。地方以部门行业提供的分支机构遴选标准为主要依据,结合当地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要求,对拟在本地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试点分支机构进行技术评估。分支机构不能是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未与政府部门脱钩的社会组织。
(三)备案内容。试点分支机构提供以下评估技术文件: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机构试点工作方案(含分支机构遴选标准)及分支机构的实施方案、基本情况表、机构资质文件、相关质量管控制度及措施、场地设备设施情况、诚信承诺书等。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全面推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向用人主体放权,按照“谁用人、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全面推进本地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二)加强指导,做好服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地要加强对各类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业务指导,评价机构应建立考评人员和内部质量督导人员队伍,完善考核评价场地设施设备等,确保评价工作的质量。各地要优化服务流程,简化申报程序,做好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的备案工作,加强对本地区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质量管理和技术支持服务工作。
(三)强化责任,严格管理。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按相关要求对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机构进行遴选,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备案复函。备案结果、机构信息、证书数据由省鉴定中心汇总后统一上报至部鉴定中心(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查询网址为http://zscx.osta.org.cn/)。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申报和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工作流程,统一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与监管工作服务平台上运行,平台入口在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站首页(http://www.hbjdzx.org.cn/)。在新的技能等级认定收费指导文件尚未出台前,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可参照《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实施管理办法》(鄂人社发〔2018〕9号)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鉴定中心)